》》》天津价格补贴政策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启动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天津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具体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价格临时补贴设置最低标准,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经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30元时,按30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五)资金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预算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执行时间
自2022年1月2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