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社会热点2022-04-07 21:03:27佚名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我市生活垃圾“四分类”具体内容,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及居民正确分类投放,提升全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投放准确率,特制定本目录。

  一、垃圾分类标准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四分类”标准,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四分类”标志

  为便于市民根据标志类别投放生活垃圾,标志的配色方案应与周围环境、应用对象相协调,基材底色与图形符号应具有足够的对比度以确保图形标志的清晰和醒目。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绿色;可回收物投放容器一般采用蓝色;有害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红色;其他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黑色。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配色宜与标志配色保持一致,利于市民知晓垃圾分类,提高分类垃圾辨识度、促进分类垃圾投放准确率。

  二、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1.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蔬菜水果、果皮茶渣等。

  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应与其他品种垃圾分开收集,投放前尽量沥干水分;有包装物的厨余垃圾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盛放厨余垃圾的容器,如塑料袋等,在投放时应予以去除。

  2.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投放时,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废纸应保持平整;立体包装物应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废玻璃制品应轻投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3.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拿轻放;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起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投放;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投放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其他垃圾应投入其他垃圾投放容器,投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

  三、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置规范

  (一)居民社区

  居民社区需按“四分类”要求分别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

  居住社区原则上按每35户配240升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有害垃圾投放容器每个小区须至少配置一个,放置在社区明显位置(出入口等)。配置智能回收设备的社区,可以根据社区大小和实际需求适当配备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鼓励居民社区实行“撤桶并点建厢房”、“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引导”模式,培养居民形成定时定点投放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收运工作效率。

  (二)单位

  1.按照“四分类”要求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

  2、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厨余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设置,以“不满溢”为标准,原则上每百人配置一个240升的垃圾投放容器,不满百人的按一个桶配置。

  3、办公区域垃圾投放容器按每层楼至少配备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设置在便于投放、收运的位置。

  (三)公共区域

  1.公共区域(公园、公交场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数量根据公共区域大小和平均人流量配备,每逢重大法定节假日须增加临时分类垃圾投放容器。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一个。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2.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投放容器。

  3.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数量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设置在便于商家投放、保洁员收集运输的位置。

  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按尽可能集中的原则,设置在便于投放和收运的适当位置,投放容器数量和容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所有室外分类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点,地面须经硬化处理,分类垃圾投放容器须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收运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垃圾分类“四分类”标准,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

  1.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应本着方便投放、经济适用的原则。厨余垃圾应分类收集、专人管理,通过物理方式将厨余垃圾做到干湿分离,实现无害化处理。

  2.可回收物

  各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固定回收网点,各区应设置区域分拣中心,构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到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处理。

  3.有害垃圾

  各区应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处理,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4.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由具备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收集运输。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运输至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实现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今后将根据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并结合市民的意见,逐步更新。

  本目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垃圾  容器  有害  可回收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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