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
没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的地区,职工可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五、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含一般诊疗费)。 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9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标准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250403089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检测、出具报告、数据储存、废弃物处理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 人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