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的有关规则
1、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元/张。通用券可在全部云平台关联合作单位内使用;定向券可在指定的合作单位、电商平台或地域范围内使用。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2、凡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及其它指定平台上注册领券的消费者,消费季期间省级消费券每个注册用户领用上限额度500元。可分多次申领和退换。
3、消费券申领成功后有效期为48小时,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者退换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系统重新发放,作废消费券不占消费券总额度。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省消费券、市、县消费券、企业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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