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烟花爆竹违规处罚措施
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列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范围内;从化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禁放区范围内不得储存烟花爆竹,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非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