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学业考试,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这部分考生可报考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截至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异地中考”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
港澳考生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报考我市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的,需按随迁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
非莞户籍考生
在我市就读的非莞户籍(含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东莞户籍的,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下列政策性照顾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考生,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这部分考生需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校汇总后,由所在学校于4月3日前到市中招办审验,再凭市中招办签署的意见,回原初中毕业学校更改相关户籍信息。政策性照顾条件和所需证明材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