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远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