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2022幼升小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一、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居住本城区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范围
区属公办小学:按照《关于公布2022年象山区公办小学服务区范围的通知(象教〔2022〕16号)》执行。
三、报名时间
公民办小学报名时间安排
网上登记信息:6月24日-6月30日
各学校现场审核材料:7月2日-7月3日
四、就读方式
1、四城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即象山、秀峰、七星、叠彩,以下简称“四城区”)
四城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就读的小学提交户口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就读小学和辖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分配到区属公办学校就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
(1)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
(2)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
(3)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
(4)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籍在具有四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的。
(5)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2、监护人具有四城区户籍、学生为四城区以外户籍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和“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城区公办小学就读。
(1)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2)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四城区房产证明。
3、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办法。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辖区公办小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桂林市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市教基教〔2018〕25号)要求,由划片学校负责登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并审验合格的,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区教育局将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进行统筹分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查实后将一律不予安排,并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公办小学办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残联关于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工作的相关要求办理。
5、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四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2条处理,但不享受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临桂区户籍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的,仍可享受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
6、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相关规定办理。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市公通〔2018〕54号)办理。
8、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办理。
9、 2020年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关心爱护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若干措施》(桂新冠防指〔2020〕81号)办理。
10、 高层次人员、急需紧缺人才及企业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关于做好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基教〔2020〕16号)办理。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坚持免试入学。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设定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拒绝或变形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2、明确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象山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只能在象山区范围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且具备充足住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剩余计划可适当在六城区范围内招生。
3、下达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申报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依据其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后,正式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计划的小学,2022年不得招收新生。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经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民办学校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制定学校招生方案,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能对外公布并实施。
4、确定报名方式。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可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其中一类进行报名,不能兼报。选择民办学校的,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招生入学电子平台上统一报名(网络电子平台地址另行通知)。民办学校在接受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时,不得以选拔、筛选为目的对适龄儿童少年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
5、规范录取办法。
(1)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民办学校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
(2)直接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应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电脑随机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民办学校要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开发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录取时,由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为每个报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机派发一个录取顺序号,并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学生主动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被电脑随机录取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的学生,符合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并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置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随机派位过程要邀请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确保录取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4)在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民办学校可在招生计划内直接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隶属高校在职教职工子女、配建小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