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期末考试结束至寒假正式开始期间,按学校正常行课要求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在学校正常行课时间(上午8:00—下午18:00)开展学科类培训,晚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严禁中小学校在此期间以课后服务、托管等名义违规收取学生费用。
各区县要把寒假期间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关键期,持续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巡查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坚决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广告发布等规范性要求,将疫情防控、消防等安全检查作为日常巡查、寒假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
坚决查处校外培训以及利用休息日、节假日组织学生自主自习等变相违规行为;
严防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等问题发生,严厉打击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进行变相违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