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休学
根据《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
复学条件: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康复情况及学业水平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及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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