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全文(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全文公示)

教育百科2022-09-20 02:41:17未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全文(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全文公示)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

  第四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不超过15 名。威海市首席技师实行管理期制度,一个管理期为 4 年,管理期内威海市首席技师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待遇,履行职责。

  第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者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 4 年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

  (三)具有绝招绝技,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获得技术创新革新成果或者专利,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

  (四)在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所在单位技术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 45 周岁 (含 45 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法进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管企业等负责推荐本辖区、本单位的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管企业等受理申报后,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2.1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能考查、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威海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 1000 元。同时获“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者,在管理期内不重复享受津贴待遇。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威海市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获得“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仍然按照原办法标准发放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开展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二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及各区市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组织威海市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实施“导师带徒”工程,积极组织威海市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在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技术推广应用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加强联系服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威海市首席技 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威海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第十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难题;(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四)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者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者调往市外的,可以继续保留威海市首席技师资格,但是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二)管理期满的,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申报参加新一届威海市首席技师评选。

  第十七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且停止其相应待遇:(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首席技师资格的;(四)其他应当取消威海市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6 月 30 日。2012 年 5 月 12 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2〕28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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