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济宁一中高考考点说明 2020年山东济宁高考考点

教育百科2022-09-19 15:52:08未知

2022济宁一中高考考点说明 2020年山东济宁高考考点

  济宁一中考点给2022届高考学生及家长的温馨提示

  亲爱的2022届高三同学们:

  你们好!2022年高考与等级考考试将于6月7日-10日举行,济宁一中北湖校区是本次考试的考点之一。济宁一中北湖校区位于环境优雅、美丽富饶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太白湖新区。

  为了能够协助广大考生顺利完成此次考试,实现“健康考试、平安考试、温馨考试”的工作要求和目的。特向广大考生做如下温馨提示:

  一、牢记考试时间、科目,按时参加考试

  普通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1.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首场进入考点要查验以下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收取两次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48小时内及24小时内)、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首场考试上交),再经体温测量、进行安检。请考生每科考试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及时入场,请勿在考点外逗留,进入考点保持合理间距有序进场。

  2.考试期间考生需每天进行核酸检测。

  3.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4.所有科目考试均不得提前交卷。

  5.学业水平等级考试6月9日和10日上午有两科考试的考生,第一科考试结束后,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按照原路返回,到达图书科技楼南侧等待区。待第二科入场信号发出,所有考生再次经两次安检后,方可进入所在考场参加考试。

  二、熟悉周边环境,配合交通管理

  考点入口:

  济宁一中南门(太白湖新区圣贤路11号)

  1.有多条公交线路可直达济宁一中北湖校区。考试期间学校周边道路会比较拥堵,请提前查看公交线路。

  20路左环公交车:在“济宁一中南门”站下车;

  7路、21路、361路、k87路公交车:在“济宁一中”站下车后,沿荷花路南行至圣贤路右转300米即到济宁一中南门;

  20路、77路公交车:在“济宁一中西门”站下车后,直行至圣贤路左转300米即到济宁一中南门。

  2.高考期间,学校周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请所有考生车辆提前查看通行路线。

  三、熟悉考点设置,快速到达考场

  济宁一中考点地址:济宁市省级旅游度假区太白湖新区圣贤路11号

  考点平面图:

  

  7日至10日参加考试,均从考点南门进出;考生进入考点后,请按照红色箭头指示通过防疫测温通道后,穿过考点安检区域进入考区查看考场安排情况。

  具体考场分布示意图:

  

  

  

  

  

  四、做好充足准备,轻松安全应考

  1.考生进入考点请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核检阴性纸质证明等相关证件,否则不予进入。

  2.严格实行“1+2+X”次安检制度。在校门口封闭区外进行考生生源学校组织的第一道安检,封闭区入口和考场门口进行的2次安检,和考场内的X次随机安检。严禁考生将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

  3.考生存包处设在图书科技楼考生第一次安检通道两侧。

  4.济宁一中北湖校区教学楼每层东西两边均有男女厕所,每层同时还配有纯净水直饮机,各位考生可就近使用。

  5.特别提醒:(1)请家长提前为考生备份一份考生证件,以备不时之需。(2)考试期间请携带备用口罩。

  五、配合疫情防控,保障考试顺利

  1.考试期间,考点全体考生每天进行1次全员核酸检测。

  2.考生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点、考场,但不得因为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鼓励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3.考生应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认真做好自我防护,做到勤洗手、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考生要保持自我防护意识,高考的关键时期一定要自觉遵守防疫要求,考生赴考点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乘车赴考点的,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应减少用手接触公共物品,避免在车上饮食,下车后及时进行手清洁消毒。

  5.高考期间,家长不要在考点外聚集、不要大声喧哗,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疏导,保持安全距离,尽量减少与外人接触、聚集。

  六、遵守考试纪律,不触犯考试法规

  1.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了解和掌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存有侥幸心理和作弊念头。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考生不得将手机等带有通讯、上网、存储及播放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考试期间,如若发现考生将其带入座位或者放在身上,无论是否开启、或者有无存储考试内容,均按违规作弊处理。

  3.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一旦带出考场,视为违规作弊。

  4. 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4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5.从2016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79条中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未尽事宜,请及时查看考点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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