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区幼升小条件
(一)新生入学基本条件
1.具有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随迁适龄子女。
以上入学对象,小学新生须年满六周岁(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
(二)青山区适龄儿童入学管理
1.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入学管理
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
2.“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户籍与房证信息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随迁子女”的入学管理
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照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纳入《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范围。
5.对“二孩”入学的管理
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6.留汉百万大学生子女入学管理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7.“患病伤残”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8.优抚对象入学管理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对港澳台等学生入学管理
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我区统一规定时间,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区教育局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