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5月18日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嘉教基〔2022〕41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今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公平、有序,现就秀洲区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惠普及。
(二)全面公开公平。
(三)切实规范招生。
二、招生要求
(一)报名对象
小班幼儿年龄满3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二)班额要求
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办园规模设定的招生计划班级数招生。严格控制幼儿园班额,确保幼儿园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小班可适当减少。
(三)托班要求
在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办园核定规模仍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需要举办托班的,由所在镇(街道)签署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区教体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时间要求
各镇(街道)学前办招生方案、各幼儿园招生公告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教体局审核备案。5月23日前各镇(街道)学前办、各幼儿园完成招生方案和招生公告的公开发布。
(五)其他要求
(1)相关证件截止日期。户籍、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取得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其中购房合同、预购登记证等不作为预报名依据。
(2)政策类适龄儿童优先录取。符合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华侨子女、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幼儿,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安排入园。
各类政策类适龄幼儿的入园申请截至5月31日,材料受理地点:秀洲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311室,逾期作自动放弃。
三、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办法
各镇(街道)学前办、各幼儿园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公告等基本情况。幼儿园基本情况应包括名称、地址、性质、等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预报名时间、保教费标准、报名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分批次预报名及录取
适龄幼儿家长在相应批次时间段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注册账号后,定位“嘉兴市秀洲区”,搜索“幼儿园儿童入园一件事联办”选择在线办理进入平台进行预报名。
第一批预报名、现场确认及录取
6月5日至6月6日,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范围内的户籍生家长选择一所符合申请条件的幼儿园进行网上预报名。
6月11日,网上预报名未成功的或有疑问的预报名幼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到所报名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并完成网上报名(具体时间详见各幼儿园公告)。所有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责任自负。各幼儿园应帮助符合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正常网上预报名的幼儿监护人完成网上预报名并审核相关材料。
第一批录取对象及顺序为:
(1)政策类适龄幼儿;
(2)小区配套幼儿园房户一致的适龄幼儿;
(3)各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范围内(附件2)房户一致的适龄幼儿。
6月14日上午完成第一批网上录取。报名登记人数未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全部录取;报名登记人数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定按照落户先后顺序、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录取。如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时间统一为6月13日下午进行。
第二批预报名及录取
6月14日12:00至6月15日12:00,符合第二批条件的幼儿家长可根据报名系统公示的“秀洲区幼儿园空余学位信息”选择一所幼儿园重新进行报名。若未能在网上成功预报名的幼儿,由其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到所报幼儿园进行预报名并审核相关材料。6月17日上午完成网上录取。
第二批录取对象及顺序为:
(1)本镇(街道)第一批未录取的房户一致的适龄幼儿;
(2)秀洲区(不含塘汇、嘉北,下同)户籍的但有本镇(街道)产权房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幼儿;
(3)秀洲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4)非秀洲区户籍但监护人有秀洲区产权房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幼儿。
同等条件下按照适龄幼儿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或房屋产权证取得先后顺序录取。
第三批预报名及录取
6月17日12:00至6月18日12:00,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家长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各幼儿园空余学位信息,选择一所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进行预报名。若未能在网上成功预报名的适龄幼儿,由其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到所报幼儿园进行预报名并审核相关材料。6月19日完成网上录取。
第三批录取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监护人在秀洲区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者在秀洲区取得6个月以上流动人口登记证;
(2)法定监护人在秀洲区缴纳社保的幼儿。
同等条件下按照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取得的先后顺序及社保缴纳年限长短确定录取顺序。
(三)办理报名手续
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录取名单,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幼儿园建立幼儿学籍档案。
报名具体时间、方式及详细要求见各镇(街道)学前办招生方案和各幼儿园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