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须在初中阶段参加县级及以上阳光体育竞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在籍在校学生:
1. 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学生运动员。
2. 代表扬州市在省体育局注册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由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青少年体育竞赛(非表演项目)获得录取名次(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运动员。
3. 参加市级(由市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阳光体育竞赛获得录取名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运动员。
4. 参加县级(由县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阳光体育竞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第二名)的学生运动员。
体育竞赛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的界定,以体育竞赛秩序册、成绩册中的原始记载为准。
5.初中阶段的优秀运动员须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且成绩达到升学总分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