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统考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全省体育类专业省统考专项考试内容和考点承担考试专项等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专项考试内容
(一)田径
100米栏(女)、110米栏(男)、200米跑、400米跑、1500米跑、3000米跑(女)、5000米跑(男)、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考生须在上述项目中自主确定一个单项。
(二)篮球
助跑摸高、投篮A、全场综合技术A[以右手为例:考生站于端线中点处(篮板下),面向场内。持球听口令(或哨音)按图示路线用右手运球至①处,在脚踏上①时做体前变向运球换左手运球至②处,当脚踏及②时做体前换手变向运球,右手运球绕过障碍物③传球给站在接球区的陪考员⊗并接回传球右手上篮。球中篮后抢篮板接右手运球至④,在脚踏上④时做体前变向运球换左手运球至⑤,当脚踏及⑤时做体前换手变向运球,右手运球绕过障碍物⑥传球给站在接球区的陪考员⊗并接回传球右手上篮,投篮不中必须补中(补篮方法不限),球中篮停表。每人2次,计其中1次最佳成绩(X)。(左手考生考试则相反)]。
(三)排球
助跑摸高、传垫球A、发球A、扣球。
(四)足球
30米跑、1分钟颠球、头球顶远、运球绕杆射门。
(五)乒乓球
3.5米移动、1分钟反手推挡、自抛正手攻球、左推右攻。
(六)武术
正踢腿(左、右)、腾空飞脚、竖劈叉(左、右)、仆步抡拍、器械。
(七)体操
男生:引体向上、双臂屈伸、纵叉、肋木悬垂举腿、技巧、低单杠。
女生:仰卧举腿、俯卧撑、靠墙手倒立、纵叉、技巧、低单杠。
(八)健美操
纵劈叉(左、右)、俯卧撑、靠倒立、仰卧两头起、规定动作A。
(九)羽毛球
左右移动、正手发高远球、网前放球、杀上网。
二、考点及所承担考试专项
南京体育学院:排球、足球、体操
南京师范大学:篮球
苏州大学:武术、健美操、羽毛球
扬州大学:乒乓球
江苏师范大学:田径
专业考试的身体素质科目考试均在专项所承担考点统一进行。
三、信息确认及考试安排
(一)专业考试信息确认
3月10-13日(截止时间:13日下午17:00),考生登录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服务平台(gk.jseea.cn),在网上确认专业考试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网上打印专业考试信息确认表。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系统开放时间为3月10-12日每天8:30-22:00(其他时间为系统维护时间),13日8:30-17:00。
凡需更改高考报名时所填报体育专项的考生,须在网上确认专业考试信息时,直接修改报考专项。专项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二)准考证打印
3月28-30日,考生须登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系统每日开放时间为:8:30-22:00。
(三)报到和考试安排
考生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测试专项对应的考点报到、面试。具体报到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详见考点公告。考生须按时到指定考点报到。考生报到时,考点必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专业考试资格。符合报考条件者,由考点为考生安排考试日程。
4月8日起开始考试。具体考试安排以考点公布的考试日程为准。考生须按考试日程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予补考。
四、有关考试执行标准的说明
(一)身体素质和田径专项考试中涉及径赛项目的起跑,执行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中全能径赛项目比赛的有关规定和裁判方法,即:在径赛项目中,每组考试只允许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考生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考生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考试资格。因犯规被取消资格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考试。
(二)参加原地双手头后向前掷实心球考试时,考生不得穿着钉鞋测试,不允许自带球。
(三)乒乓球专项考试时,用球大小规格为40+。
五、有关要求
(一)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体育类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所辖县(市、区)招办及有关中学的政策指导和宣传,确保每一位考生都能按时进行信息确认、报到和考试。
(二)各地要指导有关中学安排专人引导考生按时进行网上信息确认,组织考生学习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统考网上信息确认须知》。
(三)各地要指导有关中学进一步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带队老师选聘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管理,做好交通、食宿、应对天气变化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醒带队老师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报到和考试。逾期一律不予补考。
(四)各地各考点要提醒考生充分评估自己身体状况,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专业考试,并提醒考生做好安全防护。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中学和考点要加强对带队老师和考生诚信考试的宣传和教育。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凡组织作弊、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