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招生原则:
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产权占比50%及以上,下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
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
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特殊情况: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或自建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