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2022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2〕5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丰政办发〔202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
二、审核时间
申请、审核时间:2022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标准审核材料。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进行初审
审核申请人按照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请、初审。
初审合格的,审核申请人在2022年5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丰台区”—“小学入学服务系统”注册并填写信息。
(二)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
1.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2.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自有住房)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区房管局分别进行复审。
3.全家户口簿和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进行复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终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终审。审核结果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予以显示,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终审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进入入学程序。
四、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中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还应提供自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年份的前一年6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全部在丰台区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材料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细则发布日之前已在丰台区实际居住。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房,应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发票和实际居住材料。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单独租住房屋的,其租住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自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年份的前一年6月至申请月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税收缴款书、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与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材料进行动态审核,连续单独租住房屋完税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户口簿及其它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应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2.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3.电子北京市居住证可通过“北京通”APP展示,或提供《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展示的电子北京市居住证无效。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北京市居住证进行动态审核,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五、其它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有序做好初审和终审工作,如实记录结果,留存核查材料,同时做好审核解释工作。
2.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
(二)审核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予以解释。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相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审核进程,并提前进行预演,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材料审核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五)本区小学毕业生审核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