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东莞民办学位补贴补贴政策 东莞民办学位补贴是什么意思

教育百科2023-03-16 00:35:40佚名

2023东莞民办学位补贴补贴政策 东莞民办学位补贴是什么意思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非户籍适龄

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我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32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进一步加大力度解决我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以下简称“学位补贴”)适用于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的具体录取办法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32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位补贴采用阶梯式补贴办法,按照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的积分高低以及市、园区、镇(街)年度学位补贴规划的学位数量,确定是否享受学位补贴和学位补贴档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学位补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学位补贴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制定年度学位补贴实施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五条 市、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位补贴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位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年度学位补贴规划,指导和督促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做好学位补贴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的拨付和检查监督工作;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负责本园区、镇(街)学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制定本园区、镇(街)年度学位补贴实施方案,按时将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入读情况报市教育局和园区、镇(街)财政部门,协调园区、镇(街)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学位补贴经费。

  市、园区、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学位补贴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和检查监督工作;园区、镇(街)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园区、镇(街)承担部分经费,并将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同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民办学校负责做好学位补贴政策宣传、通知和组织、学位补贴经费发放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符合学位补贴资格学生的注册入读信息核对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 学位补贴标准和经费分担办法

  第六条 学位补贴分两个档次,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按照市教育局当年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的规划要求,按2:8的比例确定本园区、镇(街)两个档次的学位补贴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补贴标准:第一档次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第二档次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5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45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

  第八条 经费分担办法:学位补贴所需经费,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剩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园区、镇(街)学位补贴任务小学按市、镇5:5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9:1比例分担;市属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章 学位补贴办法和申领程序

  第九条 学位补贴办法

  (一)学校入读问题。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自行选择积分制入学申请地范围内标准化或以上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因个人原因需要选择积分制入学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或市属民办学校入读的,视为主动放弃学位补贴资格。

  (二)学校缴费问题。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被民办学校录取后,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先全额缴交民办学校的学费及其它费用;待开学后,由市、镇财政按照学位补贴标准将学位补贴发回给相应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自行选择入读的民办学校的学费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自行承担;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自行选择的民办学校的学费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照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退回给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升学问题。取得小学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享受学位补贴至本学段结束;小学学段结束后升读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积分制入学,并重新确定是否符合初中学位补贴资格以及享受学位补贴的档次。

  (四)转学问题

  1.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领取学位补贴后,下一学期需要转学的,如转学至积分制入学申请地范围内其他民办学校,可继续享受学位补贴;如转学至积分制入学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或市属学校,视为主动放弃本园区、镇(街)学位补贴资格,不再享受本园区、镇(街)街民办学位补贴。

  2.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选择或转学至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就读后,又转学回原积分制入学申请地就读的,需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并按积分重新确定是否享受民办学位补贴以及补贴档次。

  (五)补贴档次调整问题

  1.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学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需重新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如被录取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享受民办学位补贴;如申请不成功,不影响在原民办学校就读并领取学位补贴。

  2.取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学段同一申请地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就读期间,不接受学位补贴档次调整申请。

  (六)户籍变更问题。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获得学位补贴后户籍迁入到东莞市,但仍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可享受学位补贴至本学年结束;从下一学年开始,不再享受学位补贴。该部分学生可向户籍地教育部门提出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的申请。

  第十条 申领程序

  (一)导入数据。开学前,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将本辖区符合民办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信息导入积分制入学系统。

  (二)网上申请。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市、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组织民办学校通知获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自行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填写学位补贴申领信息,在网上提交学位补贴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补贴资格,后果自负。

  (三)资料核对。各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核对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的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四)信息复核。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复核本辖区学生申领学位补贴信息,复核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五)经费下拨。市教育局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整理和确认各园区、镇(街)学位补贴信息后,将有关信息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交的信息后,根据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办法以及符合资格的学生人数,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各园区、镇(街)财政分局。各园区、镇(街)财政分局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经费后,根据申领学位补贴的学生信息,分学期将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学位补贴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发回给学生。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园区、镇(街)自行确定,建议园区、镇(街)财政分局优先考虑采用银行转账直接划拨学位补贴款到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银行账户的发放方式。

  (六)确认补贴。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收到学位补贴款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确认领取学位补贴成功。申领学位补贴成功但逾期不确认的,将影响下一学期学位补贴申领。

  (七)材料存档。学位补贴申领工作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将学生申领学位补贴的信息和财政分局转账账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纸质存档。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发放学位补贴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学位补贴经费的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市教育局和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园区、镇(街)学位补贴经费下拨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对积极支持,并大力配合学位补贴工作的学校以及在学位补贴工作中认真负责的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到位,不负责任,甚至骗取补助资金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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