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
只要每个买卖合同都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对标的物的归属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合同当事人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三、多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签订买卖合同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多重买卖合同一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标的物归其中一方所有以后,另一方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正常情况下也不应该针对同一标的物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如果在签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标的物已经出卖的事实,买卖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