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退伙纠纷是包含在合伙合同的纠纷中的,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典》不再将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分别规定在自然人、法人章节中,而是将其统一为典型合同并规定在合同编中。合伙合同作为新规定的合同形式,具有重要的实务讨论价值。
合伙合同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个人合伙,这种形式的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需要注意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 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
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 是商法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 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体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 义务的组织体。
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