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诉讼检察员需要回避吗
是需要的,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哪些情形需要执行回避程序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检察员是需要回避的。案件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需要进行回避,可以自己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会影响案件审理公正性的,也需要进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