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实际的拆迁情况来说,随着我国法治越来越完善,拆迁方硬是强拆的情况不多了。尤其是在我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手续完整,而且房屋价值还比较高的时候,被拆迁人如果没有什么破绽或者重大明显的违法点,拆迁方也不敢轻易去强拆偷拆了。而且通常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肯定是不同意签拆迁补偿协议,现阶段也是不搬迁的,因为给的拆迁补偿费过低。那这时候拆迁方这时怎样才能达到拆迁的目的呢?
这时候拆迁方就开始从歪处动脑筋,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断水、断电、停止供应燃汽、供热等等。试想一下没日没夜的停水,停电,给被拆迁人生活上带来有极大的不便,夏天异常闷热,冬天也会因为寒冷而无法居住,这时候你是搬还是不搬呢?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因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环境,最后也只能无奈的搬迁了,而也就因此损失了一大部分应得的拆迁补偿费。
某地政府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欲对刘大爷所居住的平房住宅区进行房屋征收。政府依法公告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刘大爷认为该补偿方案不合理,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偿款过低。在与政府工作人员沟通以后,刘大爷的建议仍然未被采纳。后来,刘大爷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表示如果政府不采纳其建议,他将拒绝搬走。在一个月后,多数住户都已经搬离,只有刘大爷和其他的几位邻居还没有搬迁,拆迁单位与这几户人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切断了这几家的水电强迫其搬离。那么,拆迁单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吗?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一条明确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据此可知,拆迁单位的断水断电的行为是违法的,刘大爷和其他几户人家在遭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采用的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进行拆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搬迁前提、禁止拆迁单位野蛮拆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所谓“先补偿、后搬迁”,即补偿未到达被征收人之前,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搬迁的。而且,本条对断水断电等野蛮拆迁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
野蛮拆迁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焦点和抨击的对象,野蛮拆迁采取的粗暴和非人性化的方式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对其明令禁止是绝对有必要的。在拆迁中的断水断电,基本上是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可以支撑的。所以就是当拆迁方开始对我们被拆迁人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时候,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对该被拆迁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还有一个巨大的协商空间,拆迁补偿在此基础上有可以提高的可能。所以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因为拆迁方断水断电就草率妥协,相反这时候你对提高拆迁补偿数额应该更有信心。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也可以联系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做进一步的维权工作,最后祝愿广大被拆迁人都得到称心如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