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质权成立时间是在到达第三人的时候设立;在设立质权的时候也必须要有当事人的转让所有权的合同;同时还要有应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必须要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在进行指示交付的时候也是可以设立质权的,但在设立的时候一般也是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进行办理,而且指示交付一般也是必须要由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才能算是交付成功,这些在设立合同时候就一定要协商好。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指示交付质权的条件是: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交付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无论是涉及到买卖合同的物权移转,还是所有权保留的物权移转,都是和交付密切相关的,并且在交付标的物的时候,在标的物上也是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