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盗窃特定状态下财物行为的定性。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获取他人财物即告完成,但是,如果盗窃的财物出于特定状态,如保险柜、信用卡等,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多步完成,表面上构成两个或多个“即遂”:控制保险柜、信用卡取出财物等。此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活动财物为即遂标准。
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的即遂问题。依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包含这两种即遂表象:盗得财物和抢劫完成。但是,此种犯罪是否即遂,应当依据抢劫罪即遂标准来判断;有一种例外,即,在此种转化过程中,行为人具备劫得财物或致人重伤结果之一即构成抢劫罪即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