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法律知识2023-03-11 01:18:08佚名

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的前后犯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将过失犯罪排除于累犯之外,主要原因是:
第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表现出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重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
第二,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所以,预防与惩治犯罪人再犯的累犯制度,应该把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等于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也不成立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即只要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的,尽管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其后5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就可以构成累犯。“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累犯;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我国刑法将后罪发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作为时间条件。这一时间间隔,一般而言,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在计算前后两罪的间隔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前后两罪的5年间隔期必须绝对准确,不允许有任何改动。计算单位以天为准,应该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5年后同日的前一天为已满5年的日子。
第二,后罪的犯罪行为实施于前罪犯罪执行完毕以后的5年之内,而其结果却发生在5年以后,仍应构成累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又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5、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实际上没有执行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触犯我国刑法的,虽经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受到外国有期徒刑处罚并执行了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构成故意犯罪的,可以作为累犯的成立条件,对此还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再进行处罚。
本文标签: 刑罚  累犯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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