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手法有:
(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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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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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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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法律知识2023-03-13 12:57:17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