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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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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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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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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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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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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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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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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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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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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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