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在法庭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或情节之一,谅解书则起到有效的证据或认定依据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第三部分,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